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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規定 1.1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應按試驗結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2 水泥應按品種、強度等級、出廠日期分別堆放,并應保持干燥。 1.3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對強度等級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1.4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1.5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 1.6拌制砂漿用水宜采用飲用水。當采用其它來源水時,水質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的規定。 1.7 砌筑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砌筑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1.8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確定砂漿強度等級。 1.9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1.10 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 1.11 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3min;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 1.12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 和4h 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后2h 和3h 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1.13 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 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 倍。 (2)砌筑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3 組;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3)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為28d 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4)抽檢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 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5)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試塊),末尾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1.14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塊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1)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2)對砂漿試塊的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1.15 砌筑砂漿稠度應按表1.3.15 的規定選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