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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建筑工程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所有施工現場使用吊籃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吊籃是指懸掛機構設于建筑物或構筑物上,提升機驅動懸吊平臺通過鋼絲繩沿里面上下運動的一種非常設懸掛設備。 第二章 吊籃租賃安全管理 第三條 公司各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前做好吊籃使用計劃,公司范圍內使用吊籃,必須在公司《合格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名錄》中選用吊籃。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規定》與租賃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書(附表一)。嚴禁未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的吊籃進場、使用。 如果由專業分包單位租賃吊籃,出租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每月保養的具體時間以及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四條 簽訂租賃合同時,各單位應審查產權單位提供的資料并留存復印件(加蓋公章):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二、高處作業吊籃(整機)合格證; 三、高處作業吊籃的出廠型式檢驗報告及產權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的抽驗報告(每個型號抽1臺,有效期2年); 四、每次安裝拆卸前,吊籃安裝拆卸人員應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五、高處作業吊籃用鋼絲繩質量證明書; 六、高處作業用安全繩檢測報告; 七、安全鎖在有效期內的校驗證明;新出廠的安全鎖自出廠之日起在12個月之內有效; 八、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書,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五條 勞務分包單位不得租賃吊籃用于工程建設。 第三章 吊籃安裝、移位及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前,產權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會同總包及使用單位相關人員對吊籃在現場的實際使用位置及架設位置結構進行了解。吊籃產權單位專業人員依據了解的內容對建筑物或構筑物進行詳盡勘查,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吊籃安裝拆除方案。 產權單位制定安裝拆除方案,產權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加蓋單位公章。各單位應按公司相關規定履行項目、分公司、公司審核審批程序。 第七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應當由產權單位負責。嚴禁使用單位擅自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在拆除時要遵循“先安裝后拆除,后安裝先拆除”的原則,依據安裝工藝流程反向執行。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吊籃拆裝單位在安裝或拆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現場機械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現場旁站監督。 第九條 各單位在吊籃安裝完成并安裝單位自驗合格后,組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表AQ-C9-2)(附表二)。吊籃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四章 吊籃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條 吊籃應由專人操作。為了保證安全使用,吊籃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吊籃產權單位的培訓,培訓合格后,在取得產權單位核發的“吊籃施工操作證”后方可操作吊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人員應由使用單位依據“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規程” (附表三)的相關要求指派。 二、產權單位應按“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規程”和“使用步驟”的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應針對現場及設備情況重點講解安全應急措施及注意事項,并指導操作人員在現場進行實際操作。 三、使用單位應提供操作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寸照片,由產權單位按考試結果及現場實操情況發“吊籃施工操作證”(僅限本工地使用,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對于使用吊籃的每個施工現場,產權單位均應派駐專業人員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原則上,每30臺吊籃現場派駐至少1名專業人員,以此類推,遇安裝、拆除時,適當增加專業人員。 每班作業前,產權單位的專業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時,嚴禁超過吊籃的額定載荷。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 第十三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 第十四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及時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五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吊籃上的操作人員必須使用自鎖器將安全帶連接到生命安全繩或其他安全裝置上,嚴禁超載或帶故障使用。 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十七條 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米。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八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十九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嚴禁作業人員從窗口上、下吊籃(首層平網除外)。夜間嚴禁使用吊籃。 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吊籃的專業電箱,應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吊籃自配的電氣控制箱可視做現場的開關箱,現場的配電箱內接駁的吊籃數量應根據現場吊籃電源線長度及負荷情況合理配置。現場吊籃專用配電箱和吊籃自配的電氣控制箱嚴禁接駁其它用電設備。 第二十一條 同一電動吊籃嚴禁兩人以上同時作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沒有簽訂吊籃租賃合同,吊籃進場安裝、使用的,處罰項目部10000元,處罰項目負責人1000元。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吊籃兩人以上(不含兩人)同時作業;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機構上;作業人員中途上下吊籃;利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每發現一處處罰項目部3000元,并責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凡發現勞務分包企業租賃吊籃用于工程建設的,處罰項目部5000元,處罰項目負責人5000元,并責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現場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公司《文明安全施工處罰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