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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取樣按以下規定: 1、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檢驗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檢驗批,每批抽樣不少于一次。 2、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 二、砌體工程用水泥 根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砌體工程用水泥取樣按以下規定: 1、水泥進廠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2、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 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用水泥 根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1—200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用水泥取樣按以下規定: 1、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等級的進場水泥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檢,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2、抹灰用水泥應對其凝結時間和安定性進復驗,粘結用水泥還應對其抗壓強度進行復驗。 四、取樣送樣規則 1、首先要掌握所購買的水泥的生產廠是否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 2、水泥委托檢驗樣必須以每一個出廠水泥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不得有兩個以上的出廠編號混合取樣。 3、水泥試樣必須在同一編號不同部位處等量采取,取樣點至少在20點以上,經混合均勻后用防潮容器包裝,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單位必須逐項填寫檢驗委托單,如水泥生產廠名、商標、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出廠編號或出廠日期、工程名稱,全套物理檢驗項目等。用于裝飾的水泥應進行安定性的檢驗。 5、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應在使用前作復驗。 6、進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進行。 五、處量程序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鹽水泥及粉煤灰硅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 1、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收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 2、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12573—1990進行,取樣數量為2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d,一份由買方按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在40d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3、以上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或委托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簽封后保存三個月;或委托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簽封后保存三個月。在三個月內,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簽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水泥出廠后90d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由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仲裁時,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若用戶對水泥的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時,生產廠在按到用戶要求后7d內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 |